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文物的行为。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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