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或者级别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