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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