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六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档案等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和人为损坏的设施,改善文物保存环境,确保文物的安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其依法收藏的文物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并按照规定备案、登记。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进行监督指导。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其依法收藏的文物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并按照规定备案、登记。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进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