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五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或者鲜明地域特色的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传统村落等的普查,编制保护名录,划定保护范围,纳入文物保护专项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