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三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大运河遗产德州段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风格、历史风貌和空间布局,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
沿线文物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大运河遗产德州段保护规划,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在世界文化遗产南运河德州段的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定,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
沿线文物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大运河遗产德州段保护规划,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在世界文化遗产南运河德州段的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定,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