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二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二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修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修缮、保养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程序,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修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修缮、保养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程序,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