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条 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含水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依法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