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八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经营易燃、易爆、有腐蚀、有污染的工程和项目;禁止生产、存储易燃、易爆、有腐蚀、有污染的物品;禁止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历史风貌及其环境的活动。
对已有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以及污染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对已有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以及污染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