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七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爬、踩踏、刻划、涂污等破坏、污染文物;
(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三)修建人造景点;
(四)生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五)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建窑、建坟、取土、采石、挖渠、凿井、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
(七)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
(八)其他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和环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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