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九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