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在文物保护利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