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文物保护经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文物普查、保护规划编制和由政府承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缮、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建设、文物保护员聘用;
(三)国有博物馆陈列展览及更新、文物征集、馆藏文物及标本的保护和修复;
(四)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缮补助;
(五)文物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
(六)其他应当纳入文物保护经费中列支的部分。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门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