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水利及河道管理、民族宗教、旅游、海关等部门,依法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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