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加强对文物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服务活动,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文物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服务活动,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文物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