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普查制度。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文物普查,落实文物登录制度,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和公布程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