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二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普查情况,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等部门,在埋藏文物丰富的区域依法划定地下(含水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