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一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文物普查资料,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文物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