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三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公布,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及时登记、公布,并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和级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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