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二条 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及其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并能产生烟、光、声的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