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快递暂行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