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快递暂行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有权查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管理快递业务的电子数据。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依法开展执法活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场所,包括快件处理场地、设施、设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快递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