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 第五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条 快递暂行条例 第五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