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一条

快递暂行条例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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