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二十条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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