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七条

快递暂行条例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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