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八条 快递暂行条例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