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五条 快递暂行条例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