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五条

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
国家引导和推动快递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的标准对接,支持在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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