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六条

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
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快件便捷通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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