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十八条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