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快递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