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