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第七条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第七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应当按照归口管理、统一检查的原则,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按照检查计划联合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旗)三级统筹协调。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的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对已经派入国务院稽察特派员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行政机关不再对企业进行财务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9-07-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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