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第九条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客观、真实、明确的检查报告,并报指定部门或者上级部门备案。指定部门或者上级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将检查报告抄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检查报告能够满足其他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需要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9-07-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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