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第十条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9-07-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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