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第十二条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检查通知书,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
(二)同一行政机关在一年内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超过规定次数的;
(三)违法向被检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9-07-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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