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第十三条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到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
(二)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
(三)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的;
(四)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五)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前款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受的被检查企业的物品、报酬、福利待遇,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被检查企业报销的费用或者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责令退赔或者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一)违反规定,擅自到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
(二)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
(三)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的;
(四)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五)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前款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受的被检查企业的物品、报酬、福利待遇,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被检查企业报销的费用或者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责令退赔或者自行支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