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第十五条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检举人进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9-07-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