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第十七条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进行的专项检查,分别按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9-07-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