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第十一条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时,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9-07-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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