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禁止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和期限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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