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放射性废物运输的安全管理、放射性废物造成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以及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废物造成的职业病防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