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军用设施、装备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