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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