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

第九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 第九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进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进行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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