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于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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