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