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在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邮寄放射性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在邮寄进境物品中发现放射性物品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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