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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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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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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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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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